程纪念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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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丹红和赵德芳律师辩护的一个职务犯罪案件,在某中院开庭,据说因为上诉人要求出庭检察员宣读有异议的证据,引来出庭检察员的不满,还对辩护人进行人身攻击。其要求休庭,15分钟后再次开庭,其他人均重返法庭,唯独检察员退庭了。
出庭检察员退庭了,但是法官没有宣布休庭,偌大的法庭只有辩护人,尴尬的他们不知去留。
试想,如果是辩护人任性退庭,法检会怎样对待?为了配合辩护人而等待?还是一个投诉直接到律协和司法局?
这让我想起来一些公诉人庭上的表现。
曾有个年轻的公诉人在举证的时候,只念证据目录,被告人和辩护人要求宣读有异议的笔录内容。公诉人立刻情绪爆炸:你自己做的笔录不知道什么内容?那么多笔录内容全部念一遍?
我们就提出来,只宣读有异议的部分。
公诉人立刻说,这个庭都开快一天了,我下午本来还有其他庭,都给你们耽误了。现在是要无限期的拖延下去吗?
可是,对一个争议巨大的案件,被告人和辩护人都做无罪辩护,一直申请排除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也不宣读笔录?一句话代过?这还是举证吗?开庭的意义何在?
还有个职务犯罪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一审开庭的时候,年轻的公诉人公诉意见非常简单,几句话就带过去了,然后是长篇累牍的道德说教。
她一个20多岁的小姑娘对一个年长她近20岁、坚决做无罪辩护的前法官,进行批评教育,那口气、神态,像极了恨铁不成钢的母亲,痛心疾首。
我当庭指出来,这是案件庭审现场,不是道德课堂,要做的是查明案件事实,讲清法律规定。这是讲法律、不是讲道德的地方。
公诉人一听,这是批评她不专业呢,一下就火了:被告人作为一名法官,不应该严格依法履职?不应该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不应该发现一些细节性的问题?
我一听,这是要吵架,就问她,法官履的什么职,是法律规定的职责,还是你认为的职责?你认为的显然超出了法定范围。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没有义务对他人的法定职责承担责任。不然,还成立立案庭和其他业务部门干什么?法院不用划分部门,从受案到执行,一杆子捅到底,不就完事了?!按照公诉人的逻辑,你也应当承担案管的责任,如果这样的话,你所有的案件都办错了,都应该承担跟被告人同样的刑事责任,此刻你也应该站在被告席上。
......
有一个二审的庭,前面的法庭调查都是检察官助理在做,这本来就是违法的,出庭检察员只做了一件事,就是低头一字一句地宣读出庭意见。这个意见有4大点,每一点都是言辞证据。
我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先对出庭意见进行回应。
出庭检察员应该是忍耐了很久,听我发表完意见之后,迫不及待地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各种羞辱,而不是对辩护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回应。这就把庭审现场变成了菜市场,颇有点泼妇骂街的味道。
庭审,是让控辩双方把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在庭上全面充分展现,而不是逞强耍横的地方,让控方充分展现,同时也让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发表意见的地方,唯有如此,才能让法官全面了解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而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但是,现在的庭审有多少能真正实现法庭的职能和价值?
检察员为何如此任性,竟然自行退庭,无非以下原因:
一是无视法庭,认为法检一家,作为出庭检察员,她说了算。
二是敌视上诉人和辩护人,认为他们没有权利在法庭上“不听话”,认为他们在搅局,那我就退庭,给你们点颜色看看。
三是准备不足,应对能力有限,情绪控制能力差,出现跟自己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就使性子,甩脸子。
四是把个人情绪凌驾于职责之上,对履职行为没有清醒的认识。
五是任性没有后果,否则,也不敢这么随意地对待法庭。
试想,如果庭审都按照检察官的要求,不充分举证、质证,不允许当事人和辩护人发表与控方不同的意见,那还要法庭干嘛?直接由检察官判案不就行了,既高效又便捷。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