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纪念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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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面办案的法检(二)
作者:程纪念
法检人员办案中,对言词证据主要通过看笔录来确定案件事实,且主要通过言辞证据来判断。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思维模式由来已久,这也导致侦查机关对口供过度依赖,为了拿下口供,不惜违法。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滥用,对被指居的嫌疑人各种手段无数不尽其极。法检人员不知道吗?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口供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吗?他们心知肚明,但是依然采信。
对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坚决不认罪的情况,依法应该实事求是地调查,以查明事实真相。但是有多少法检人员会启动调查程序,投入时间精力深入调查?
这里至少包含两个方面的调查,一是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二是对侦查人员违法办案的调查。检方法律监督的宪法职能,发挥的不尽如人意。
立足于卷宗,迷信卷宗,至于卷宗内容是否真实,获取证据的过程和手段是否合法,基本在所不问。
上一篇文章说了公安的《情况说明》,其真实性和法律效力,都有待探讨,但是法检人员基本不加思索地采信。
除此之外,还有行政机关出具的《函》、情况说明,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证言,基本也是一字不落地采信。
比如涉税案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各种材料,基本不作审查,直接就用。为什么会这样呢?一是不懂,二是懒得浪费时间,三是即使出了问题,也是税务机关的事儿,四是内心确信嫌疑人/被告人就是犯罪了,社会上那么多人偷逃税款的,虚开的,他怎么可能没有犯罪?——有罪推定运用的炉火纯青。
但,实务中,确实有不少涉税案件的数额被律师打下来的。
还有其他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比如环保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出具的函或说明等,法检一般认为,他们是权威部门出具的,既专业又靠谱,不用怀疑,直接用。可是这些就真的都那么确实可信?
我办案中遇到,法检用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污染方面的处罚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的,有把海事部门工作人员记不清当时情况的证言作为被告人没有备案的证据的,等等。
再比如,对证监、银监局等部门出具的各种《函》,也是不假思索的采信。毕竟这些东西太专业,既然是专业机构出具的内容,自然不用浪费脑细胞。但是,很多东西是经不起推敲的。即使律师提出这些,法检人员基本不认。
我遇到证监局举出具的《函》,里面引用的法条是刚生效的,不能适用该法律生效之前的案件;有证监局出具的函确定的行政违法行为与涉案行为非同种行为。这两个挺好,律师提出来后,法检采纳了律师建议。
整体来说,对行政机关出具的材料,法检人员倾向于不加分别的全部采信,对律师提出的不同意见,一般不相信,不认可。其实,对这些问题,即使律师不提出来,法检人员也应该予以审查,而不是简单地拿来就用。不然,还用他们审查把关吗?直接由行政机关定罪量刑,岂不是更高效?!
只要卷内有上述这些材料,就毫不犹豫地采信,迷信他们的权威和专业,不愿意花时间精力去研究,这也是出现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