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纪念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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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早接到一个检察官的电话,一上来就劈头盖脸地质问我,举报材料是不是你写的、寄的?我一听,来着不善啊。
第一,举报投诉是写进宪法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发现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匿名或者实名举报,履行公民的监督义务。即使是我做的,也都是合法的。
第二,如果是我写的,落款就是我的名字。举报材料上如果没有我的名字,就不是我写的。
第三,地址也不是我的律所地址。
第四,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只要认真核查一下就行了。而不是直接来对我兴师问罪。
第五,他说,有要求可以提,不要搞这种名堂。可是,不管是当事人、家属还是律师,已经非常明确地提过很多次了,书面提、电话提、当面提,没有得到积极回应。
第六,他说我会见这么勤,举报信的遣词造句根本不可能是当事人写的,而且看守所根本寄不出来材料。言外之意,就是我搞的鬼。我指出他的小心思后,他又倒打一耙,说我太尖锐,还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里到底是谁在“欲加之罪”呢?
第七,他说如果解除委托,就不来找我了。这是想让我退出的节奏。那他完全可以跟当事人沟通,而不是对我进行威胁。
第八,前期沟通的那么坦诚,任何意见都不听取,只因为对方会闹?
第九,虽然司法机关对缠访闹访人员的一贯做法就是妥协,让当事人来承担所有的后果,但这并不代表就是对的。
第十,不同机关之间对一个问题,相互踢皮球,谁都想第一时间把自己保护的好好的,把自己的责任推的一干二净。可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怎么保障?在查封了全部房产,并且价值已经超过侦查机关初步认定的所谓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还逼着家属去借钱,法律依据何在?道理何在?
第十一,司法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胡乱推卸责任,当事人就不能举报?
第十二,遇到问题,首先不是想着怎么解决问题,而是想找到提出问题的人。解决了提出问题的人,问题就解决了?案子就处理好了?就是依法办案,正确履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