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纪念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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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动容的:危险驾驶无罪判决
作者:程纪念
时代走到当下,积极刑法扩张的速度让人应接不暇,最近还出现了不少标志性的事件。5月12日,青海天骏法院索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发回重审案一审又开庭。休庭期间,原二审审判长和县法院院长在微信群对庭审实时“垂帘听审”,被辩护人抓个正着,请求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无果后报警,引来法律圈一场海啸——两审终审终结的最后一块遮羞布被无情撕掉,成为很多法律人心理上的最后一根稻草。5月15日,整个律师界守望相助、高度关注的冯波案二审宣判,摘掉了“黑帽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但是保留了诈骗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期从十年改为五年。有人说这是打折的正义,有人说在当前司法环境下,能取得这样的成果已经很不容易了。热热闹闹,沸沸扬扬,终于,还是要在遗憾中告一段落。还要在艰难中,继续前行。今天,也就是5月16日,又传来芜湖谢留卿案 22号宣判的消息。这个案子从上到下四级司法机关参与,全国高度关注。二审庭审结束已经两年多,延期十几次,这个案件注定要载入史册,曾经抱着希望。但是,今晨开始,不少一审无罪员工被密集带走。大家预测,二审可能要大规模改判,不敢乐观。心下戚惶。时代呼唤有担当、有作为的法官检察官,群众呼吁常识、常情、常理回归司法实务。于是,一篇4年前的判决书被悄无声息地流转,在这样艰难的时刻,看到这样一份有温度,回归常情常理的判决书,有人说这是一份伟大的判决,有人说这是一份有温度的判决。我一字一句地读完,最大的感受是“动容”——眼泪没滑下,内心已潮湿。简单摘录几句,感受一下判决书的魅力:对本案被告人是否作有罪判决,得充分考量以下因素:刑法观念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不要轻易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也唯有如此,才会让人对法律心存敬畏,不至于对罪犯产生同情。法律衔接上。处理违法行为,需区分轻重,差别对待。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提醒、教育、诫勉即可;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即可;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才予以刑事追究。刑事追究需谨慎,不宜挤压行政处罚空间,能用行政处罚调整的,就不必启动刑事追究。为了执法的统一和效率,只能用相对公正取代绝对公正,即普遍适用一个不考虑个体差异的统一标准。立法不便规定,不等于司法不应该去考虑。仔细分析,就会得出这样的尴尬结论:酒精含量139.99,驾驶汽车行驶在人员密集的繁华路段可以不被起诉,而酒精含量刚好达到80,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偏僻的路段,却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有违朴素的公平正义观。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案件事实的具体性矛盾,要求司法人员不能机械办案麻木办案,裁判文书的说理不能有违常识常理常情,否则就不能打动人心,就不会有好的社会效果。对被告人处罚,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有一个限度,这就是“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对那些受教育有限、谋生技能不多的弱势群体,我们还是应该心怀悲悯,对他们尽可能的多一些宽容。释法说理,娓娓道来,又鞭辟入里。有理论,有实践,有专业,有情怀,有法律,有温情......更难得的是这份担当,和字里行间流露出的对法律的信仰。这样的一份判决难吗?其实每一个法官都能写,都能判,还能写的比这个好,比这个更让人动容,判的让人更信服口服。可是为什么没有出现?是业务能力不足?是没有时间研究?是写作能力不足?不,都不是。是把个人得失看的太重,把考核的那点业绩看的比天大;是眼睛只朝上看,根本看不到,也不关心群众疾苦;是明哲保身,看到再多问题,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追究不到我的责任,哪管百姓死活;是机械司法,本本主义泛滥,看不到司法实务和现实生活之间的天然鸿沟,强拉硬套,也要定罪量刑;是长期案头工作形成的定势思维,脱离民生,不了解民情,不知晓民意,不懂民间朴素正义的真正期待;是高高在上,自以为是,阳春白雪的司法已经远离群众生活的柴米油盐和日日奔波,自成一套的逻辑体系,成了牢不可破的铜墙铁壁,下里巴人的公平已经难登大雅之堂。是不敢担当,不愿担当,不能担当,只想做一个躺平的司法民工,不想不敢去做一个为民谋公平正义的法官、检察官。......时代呼唤,万选才这样的法官,群众需要一个又一个“万选才”站出来。期待看到越来越多这样的判决,希望涌现越来越多这样的法官和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