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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吴谢宇没有做精神鉴定,重庆张波叶诚尘杀子案触目惊心的程序违法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1日 来源:上海金融刑事辩护律师
[导读]:一个是弑母,一个是杀子,重创人伦底线。社会一致要求严惩。而今天(1月31日)一大早,三个人都被执行了死刑。网友的留言都是“大快人心”。在严惩之外,作为律师,我还是有不同的视角,谈谈个人看法。不喜勿喷。北大的吴谢宇,不管多么不想死,写了多少忏悔的文字,最终还是没能争过命运,在争议和声讨省中,谢幕。关于这个案子的争论,两点值得探讨:一是要不要对吴谢宇进行精神鉴定。吴谢宇在杀死母亲的时候 ...

一个是弑母,一个是杀子,重创人伦底线。社会一致要求严惩。而今天(1月31日)一大早,三个人都被执行了死刑。网友的留言都是“大快人心”。在严惩之外,作为律师,我还是有不同的视角,谈谈个人看法。不喜勿喷。北大的吴谢宇,不管多么不想死,写了多少忏悔的文字,最终还是没能争过命运,在争议和声讨省中,谢幕。关于这个案子的争论,两点值得探讨:一是要不要对吴谢宇进行精神鉴定。吴谢宇在杀死母亲的时候,是否患有抑郁症,众说纷纭。不管是大众还是司法机关,对辩护人提出的精神病鉴定,都不置可否,更多的是从为当事人脱罪的角度考虑,并不在意当事人是否真的患有抑郁症,或者即使患有抑郁症,也不足以成为免死金牌。绝大多数人认为,吴谢宇必须死。虽然社会中患有抑郁症的人群并不少。2019年,我国超过9500万人一生当中得过抑郁症。中国抑郁症的终生患病率(在一生当中得过抑郁症的患者所占总人口比率)为6.8%,。这是数字非常惊人。只是社会对精神类疾病并不重视,或者不敢正视,加上各种偏见,导致大量抑郁症患者没有进入医疗机构视野。他们不得不在黑暗的角落里,孤独地承受,无望地挣扎,甚至,走向si亡。这里,简单介绍一下,抑郁情绪和抑郁症,抑郁情绪每个人都会有,是相对较轻的情绪状态;抑郁症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疾病。在医学上,这是实实在在的病,远不是抑郁情绪所能替代的,更不是患者本人能控制的。不然就不会有那么多抑郁症患者自sha身wang了。吴谢宇是否患有抑郁症,由于司法机关没有对其进行司法鉴定,不得而知。但是,既然辩护人提出来,且他本人也表现出抑郁症的症状,法律上,就有必要进行精神鉴定。如果没有精神疾病,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至少可以让大众对抑郁症有一个更好的认识,看到其可怕的一面,更慎重对待生活中的抑郁患者。同时,严格司法,更能说服当事人和家属,当然也会让法律人口服心服。有法官亲口跟我说,他手里的案件,有一半的当事人都说自己有抑郁症。他的语气里,有不信,有不屑,满满额都是不接纳。显然,他对抑郁症知之甚少,并且把这个作为当事人不好好配合司法机关的借口。不排除有些人可能有这样的想法,但是司法机关只要去做一个精神鉴定就可以了。真假,一鉴便知。为何这么多人提出来自己患有抑郁症,但法官们就是不予理睬呢?真的确定每一个声称有抑郁症的人都是假的?未必吧。慎重对待,很有必要。遗憾的是,三级法院都没有为其做精神鉴定。也让这个案子成为一个带有遗憾的案件。至于是不是经得起时间的考验,等待历史评说。二是最高法核准死刑的裁定中,认为吴谢宇毫无悔罪诚意”,值得探讨。吴谢宇本人写了大量的忏悔信,希望免死,希望活下来去赎罪。这些通过公开渠道都能看到。可是最高法的裁定里说他主观恶性深,且毫无悔罪诚意”。这里的“诚意”其实是个非常主观的东西,每个人的理解可能都不同。但是,从吴谢宇本人案发后写的各种悔罪材料看,法院理解为“毫无悔罪诚意”,似乎是说他的悔罪不真诚,只是为了得到免死的手段。不是没有这种可能,但,也不是没有其他可能。又如何确定,一定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呢?如果给他免死的机会,如果他真的悔改了,就会教育非常多误入歧途的孩子,没有什么人是不可以改好的。如果他没有悔改,但是他一直在监狱里,也会成为一个反面教材,对家庭,对父母,对子女都是最好的犯罪预防的教育。当然很多人会来批评,为什么要留一个人渣浪费粮食和空气?因为没有对他进行精神鉴定,因为没有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因为存在其他可能,所以,需要更加慎重。

重庆张波和叶诚尘杀子案,只看到张波的二审辩护词,没看到叶诚尘的,也没有看到一审的辩护词。奇怪的是,张波的辩护词只提了程序违法,没有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质疑。从辩护词的行文看,辩护人对程序法非常熟悉,应该是成熟的刑辩律师,通篇辩护词只谈程序,不谈实体内容,确实有点意外。当然,对程序进行全面辩护,提出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是必要的。我一直强调,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可以说,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保证和基石。但是,司法机关并不重视。程序正义的价值更加凸显。但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根深蒂固,在选择辩护策略的时候,如果不关注实体,甚至根本不从实体上进行辩护,是很容易失败的。抓住实体上的问题,集中火力进攻,同时辅以程序辩护,比单纯的只进行程序辩护的成功率更高。只是,不管辩护策略如何,这三个人在舆论公开之后,就意味着必死。未审先判,被舆论绑架等,是司法的大忌。案件在判决生效之前,司法机关能不能不公开呢?不受舆论的绑架,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不是更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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