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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到底要不要“严惩企业家”?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30日 来源:上海金融刑事辩护律师
[导读]: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后,给企业家以量刑上的优惠,是否有违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客观的说,学者的争论有一定道理。但是,如果量刑优惠仅仅给企业,是不是也同样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公?再来讨论,这一政策为何会出台?仅仅是权力之争吗?从背景看,无论国际还是国内,经济下行,机会减少,企业间的竞争白热化,大量企业破产,还有很多企业正走在破产的路上 ...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后,给企业家以量刑上的优惠,是否有违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客观的说,学者的争论有一定道理。

但是,如果量刑优惠仅仅给企业,是不是也同样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公?

再来讨论,这一政策为何会出台?仅仅是权力之争吗?

从背景看,无论国际还是国内,经济下行,机会减少,企业间的竞争白热化,大量企业破产,还有很多企业正走在破产的路上,失业率不断攀升。

2021年6月,涉案企业合规开始在检察系统试点,逐步铺开,到现在,法院和监委也逐渐参与进来,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在向纵深方向推进。

在经济下行,民营企业生存危艰的现实情况下,检察机关和法院、监委、公安的合规整改,通过案件延伸工作职能,在保护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生存,推动经济在困境中谋求发展,深度参与和引导社会治理,尤为重要。

但是,在试行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比如批准合规过于谨慎,对适用合规涉及的罪名、适用合规的范围等过于保守,给企业和企业家的量刑优惠幅度不够,在调动企业和企业家合规整改方面力度不够,对企业家的量刑优惠有的地方逐渐收紧、各地的执行标准不一等,给涉案企业能否适用合规整改、如何适用,蒙上了一层阴影。

举个例子。

单位行贿案的企业向检察机关提出合规整改申请,并且认罪认罚、企业正常经营、承诺建立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条件,有合规整改的能力,承办检察官同意,但是强调不会因为企业合规整改,而给企业家任何量刑方面的优惠。

部分检察官坚持这种观点,但这种做法无论对企业合规的推进,还是对调动企业及企业家的积极性都是不利的,也是对我国企业现实情况的一种误读。

试想,如果你是企业和企业的实控人,在司法机关强调“严惩企业家”时,还有动力做合规吗?

现实是,企业合规的动力就两个,一个是合规后健康可持续发展,另一个是企业家得到量刑方面的优惠,比如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等。否则,企业就没有真正的动力——企业主坐牢,就意味着企业生存不下去了。

如果把企业和企业主割裂开来处理,坚持“放过企业,严惩个人”,企业会不会因为被优待而走上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呢?

司法实务中,不乏一个企业家入狱,其背后的一批企业跟着破产倒闭的案例。

办案过程中,如果机械司法,就会一边为企业痛心,一边把企业推向深渊。这也是最高检一直强调的,要坚决避免“办理一个案子,搞垮一个企业”的原因所在。

我国企业有很强的企业家色彩,企业虽然是独立主体,但是与企业家密不可分,“人企合一”特征极为显著

企业过度依赖企业家的个人能力,企业的发展也十分依赖企业家的个人魅力。

对涉案企业来说,合规整改后即使受到了较轻的处罚,如果企业家被判处实刑,这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是致命打击。

严惩个人,企业就会受到重创。这对举步维艰的民营企业来说,雪上加霜。

实事求是地讲,“严惩个人”既不符合我国企业现状,也达不到合规整改的初衷。

矛盾中,各种声音并存中,坚持放过企业也放过企业家确实需要勇气。

但是,能否因为不同声音,就妥协,就“严惩企业家”?这不但是司法官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也是这一制度设计者要回应的问题。

摸着石头过河,需要智慧,需要担当,需要勇气。

老路上开不出新花朵。

救活企业家,就给了企业起死回生的机会。

当下,需要更多企业家坚守市场,需要更多有担当的司法官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和生机。

说到底,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发展才是硬道理。

最后,用一句话结束今天的文章:

企业合规改革直接的目的——“防止不当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更高的目标——“通过办好每一个案件,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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