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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的“恶意上诉”?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9日 来源:上海金融刑事辩护律师
[导读]:看到一篇检察官们写的《认罪认罚背景下的恶意上诉问题》。法律人都知道检方对认罪认罚后上诉的反感,只是没想到反感至此。司法实务中,检方确实把认罪认罚后上诉作为抗诉的一个理由。这就导致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认罪认罚的上诉率极低。

看到一篇检察官们写的《认罪认罚背景下的恶意上诉问题》。

法律人都知道检方对认罪认罚后上诉的反感,只是没想到反感至此。司法实务中,检方确实把认罪认罚后上诉作为抗诉的一个理由。

这就导致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认罪认罚的上诉率极低。

请问:

每一个认罪认罚案件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

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认罪认罚案件中都感受到了公平和正义?

请作者扪心自问:

认罪认罚案件占比如此之高,是不是每一件都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标准?

都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是不是每一个认罪认罚案件都在当事人完全清楚理解这一制度,并且是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签订的?

有没有检察官为了完成认罪认罚指标,而对当事人进行诱导、威胁、恐吓等等非法情况?

如果所有的案件都是公平公正,并且都经过了正当程序,当事人对签订的认罪认罚都有全面的理解、清楚的认识,司法机关确实做到了依法服人,不以权压法,又有几个人会冒着检方抗诉的风险去上诉?

再说,即使所有的程序和实体都合法,当事人就不能上诉了?上诉就是恶意了?检方就要进行报复性的抗诉了?

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从实质上剥夺刑诉法赋予当事人的上诉权这一基本权利?如果是的话,按照作者的逻辑,是不是可以直接一审终审,或者直接从刑诉法里删除上诉权呢?

刑事诉讼法规定地非常清楚,其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这个规定非常清晰地告诉我们,不但要惩罚犯罪,还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且前提是“正确适用法律”。

不是只打击,不保护。

反观现实,有多少冤假错案不但经过了一审、二审,很多都是经过困难重重的申诉,历经多年艰辛,才换得清白。如果上诉都要设置条件,实际上就是剥夺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

那是不是说,所有的一审案件都100%依法、公平、公正,并且全都罚当其罪?

我们都清楚,在一审判决生效之前,被告人仍然是“无罪的公民”,依法享有上诉权。权利可以放弃,当然,更可以行使。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人不得限制,更不能剥夺。

如果说真的涉嫌所谓的“主观动机不纯、理由不合理”或者“上诉形式上的表面合法性”,那也是法律许可的“恶意”上诉,不能因检察官的喜好而改变。

就好比有选举权的公民到底要不要参与选举一样,他可以参与选举,也可以弃权。这是一项基本的、法定的权利,不能因为“动机不纯”或者其他非法定事由予以剥夺。

但是,这篇文章的作者,竟然认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设置和对一审刑事上诉理由的不限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当事人滥用上诉权,利用制度设计的固定性进行恶意上诉”。

上诉权设置的前提,就是不管上诉人的动机和目的,只要他不服一审判决,就可以上诉。保障的是被方的诉讼权利,防止的是一审判决的任性和肆意。

在目前认罪认罚适用比例如此之高的现实之下,已经出现了很多严重违背该制度初衷的事实。

比如:检察官利用信息差和权力优势,对当事人威逼利诱;比如欺骗当事人认罪认罚后,给与更重的量刑建议等等。

更为普遍的现象是,认罪认罚给的只是一个相对正常的量刑建议,如果不认罪认罚,就会惩罚性地给予更重的量刑。

整体上,导致量刑比之前更重。这是不是背离了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这种情况下,如果再人为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会导致什么情况?

作者还提出“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被告人撤回上诉的,建议二审检察机关原则上仍支持抗诉。通过抗诉加刑方式,在保障被告人合法上诉权的同时,对恶意上诉实现有力震慑,切实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平性、稳定性,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纵深发展。”

如果被告人撤回上诉,上诉已经没有了,检方还要继续抗诉,并报复性地加重处罚。所谓何来?依据何在?

上诉是基本权利,撤诉也是基本权利。

就像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一样。上诉自由,当然包含撤诉自由。撤诉了,就不存在所谓的动机不存了,检方抗诉的基础就不存在了。可是作者竟然要“通过抗诉加刑”的方式“保障被告人合法上诉权”,难道说,上诉权还有非法的?不过,落脚点非常明确“对恶意上诉实现有力震慑”

......

不得不说,这真是一篇“斗志满满”雄文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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