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纪念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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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12月18日被悄悄执行死刑,20号,古自治区高院开庭再审周永刚强奸、故意杀人案,撤销原裁定,宣判其无罪。
这个案子没有其他平反昭雪案件中的“亡者归来”,也不是执行期间启动再审,而是执行21年多的刑期之后,又过了14年,才得以昭雪。
可见当事人及其家属多么执著,足见冤案对他们造成的伤害之深。
案发的过程,原判决书记录的很简单:1988年7月1日21点左右,周永刚从镇上返回,行至大白线公路6公里处时,发现附近的草场内肖婷和肖洁,即将对方截住,用下流语言调戏。遭到斥责,即恼羞成怒,用拳脚将姐妹俩打倒在地,尔后又抽出肖婷自行车上携带的铁锹将姐妹俩打昏,扒下肖婷裤子将其强奸。为灭口又用铁锹猛砍两人头部数下,确认死亡后摘下肖婷手表,骑肖婷的自行车逃离现场。
单从判决书对事实的描述就能看出来,事实是当事人自己讲的,因为两名被害人已经去世,现场又没有其他人。仅有言辞证据,是不能定罪的,所以,客观证据到底有哪些呢?
据网上材料显示,周永刚说是被屈打成招。即使有了言辞证据,也需要客观证据相印证,比如强奸留下的体液、杀人的工具、指纹,证人证言等等,只有主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排除其他任何可能的怀疑,得出周永强强奸并且杀人的唯一结论,才能定案。
网络材料显示,警方当时提取的死者的分泌物证据丢失,当事人家属申请做DNA鉴定,也不知道到底做没做。内蒙古自治区高院的判决书显示: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周永刚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周永刚的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实周永刚实施强奸、杀人犯罪行为,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不能得出周永刚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确定、唯一的结论,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周永刚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从原审判决认定周永刚构成两罪,却没有判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了死缓,留了条命,这个结果也一定程度上说明审判者的心虚,是疑罪从轻的一个体现。
但是,对这种重大命案,定罪的证据不是要求更严吗?为什么明明发现证据不充分,还一定要定罪?
疑罪从无原则喊了很多年,司法实务中总难落实。
很多冤假错案,基本都是刑讯逼供所致。既然没有直接的客观证据,当事人又不认罪,为什么就认定是他做的?依据是什么?就因为他看起来比较像?还是认为命案必破,唯有找个人定罪,才能有个交代,甚至邀功请赏?
这个案子判无罪后,也没听说相关办案人员是否被追责?不是终身责任制吗?
周永刚服刑21年又4个月,从18岁的小伙子变成了39岁的中年人,又过了14年,也就是53岁后,才拿到无罪判决,他的一生就这样毁了。同时被毁掉的还有他的整个家庭,包括他的孩子、妻子、父母,兄弟姐妹,一辈子都抬不起头,都背负着杀人犯家属的罪名。
不少人说,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至少比不能平凡好太多。
可是,什么时候,我们对司法的公平公正的期待如此之低了?每个案子都要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经不起的这些错案,就是非正义,就应该第一时间改判。
为什么这个案子用了35年才昭雪?人的青春有几次?一个人的一生有几个35年?
迟到的正义,并非正义。
为什么要降低对错案的容忍度,因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好比污染了水源,其危害比犯罪更甚。其破坏的不仅仅是个案的公正,更是整个司法系统的公正和公信力。
希望所有的冤假错案都能得到及时改判。
希望冤假错案越来越少,直至消失。